道德只有从外在的“他律”能动地变为内在的“自律”,才能真正做到使人与人、人与自然、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存,只有道德自律意识的增强,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规范的认同遵守,道德建设也才能切实落到实处。
关于如何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准,多数学者热衷于从经济角度、法律角度去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。有的提出经济增长必然促进道德自律,搞好经济是摆脱道德困惑的最终(唯一)途径;有的提出加强法制才能保证道德自律,最终解决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。其实,单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并不能解决自律问题,因为道德以及道德自律的形成与发展虽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,但社会经济关系仅仅提供了大背景和基础,道德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。且不说经济只关注利益最大化,并不直接促进道德的自律与进步,经济作用于道德的运行机制相当复杂,道德还受经济因素以外多种因素如政治、法律、文化、科技、社会心理尤其是当时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的制约和影响;单纯靠加强法制来保障自律,强调运用法律来解决道德问题,其作用也是有限的,因为首先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要广得多,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和对人的低层次要求,其次道德以义务为核心,靠自律来实现,而法律以权利为本位,靠他律来维系。法律虽然会在一定时期对道德自律有一定促进作用,但道德自律绝不能仅靠法律来保证。
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,固然是由于社会的道德要求不能转化为道德主体的内心自觉,但从更深层次的背景来考察,则与主体的解放不无关系。实际上,道德自律必须以真实的主体及其解放为前提。所谓真实主体即社会关系中的、实践中的、发展中的具有自由自觉能动性、创造性和自主独立性的主体。因为人只有具有了自主性和独立性,才能自觉自愿遵守道德规范;也只有人具有了能动性和创造性,才能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,制定出新的道德规范。